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2016年10月21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交付即移转占有。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⑴交付公示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⑵交付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移转,即是说交付的法律效力是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还有:
⑴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⑵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⑶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⑷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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