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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12月3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案情介绍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作者的观点    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构建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表现形式。明示毁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1、守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见另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2、守约方的预见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甲在向信用社贷款后,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变卖所有家产,携全家外出,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构成默示毁约,故信用社有权要求甲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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