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检查前向被查纳税人预先通知。按照 阳光稽查 的工作要求,查前向被查纳税人预先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对其基本权利义务、稽查人员的职权、稽查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政纪律等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公开,及时告知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二是检查中检查人员必须文明执法。要态度和蔼、举止规范,利用与纳税人 零距离 接触和对税收政策掌握全面的优势,对纳税人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答疑解惑,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是检查结束后坚持 一案一建议 。每一案件检查结束后,要求稽查人员针对纳税人在财务、税收、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向纳税人及所属征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达到通过纳税稽查即促进税收征管又服务了纳税人的目的。
四是监察部门对稽查案件实行廉政回访。被查纳税人要对税务检查人员遵守廉政规定、宣传税收政策、工作态度、纳税服务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巴州地税局稽查局廉政规定回访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寄回巴州地税局监察室,如有反映违纪违规等问题,由州局监察室、法规科组成工作小组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巴州地税局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