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当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划拨12560元存款的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某时,陈某无言以对,他机关算尽,却依然逃避不了自己应付的法律责任。
杨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分期补偿杨某人民币3万元。由于陈某最后一期12000元的补偿款未依约履行,杨某于2007年1月17日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月8日,主办该案的法官到陈某的单位某运输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陈某态度极为诚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又当着公司领导和法官的面大吐苦水,认为自己工资低,负担重,无法一次性支付12000元补偿款,只能分期付款,一个月可以主动交款200元,否则任由法院处置。
主办法官当即在该公司财务科对陈某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果如陈某所言,陈某的工资收入不高且极不稳定,较难一次性履行义务。法官通观该公司的效益,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陈某长期从事长途客运工作,收入决不止账上这么一点,但又无法找到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只能以退为进,另想他法。
之后,该法官对陈某可能存款的银行进行了查询,经过几番调查,终于在某商业银行处查到陈某3万余元的存款,并马上予以扣划。
当曹法官将扣划裁定送达到陈某面前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表示要视情况对陈某进行处罚。陈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想不到法院能如此迅速查到我的存款,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耍小聪明的后果,请求法院不要处罚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