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99683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规定

2016年8月22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注意利息不宜过高,不得将利息事先扣除,也不得计算复利。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099683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elzsls.com/art/view.asp?id=85881921087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释义
  • 2.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释义
  • 3.海峡两岸货运代理管理办法
  • 4.合同法第142条
  • 5.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