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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约应选示范文本 避纠纷

2015年12月3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据介绍,今年年初房屋中介服务纠纷呈上升趋势,投诉的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合同期满后,中介抵赖,拒绝退押金。1月份,涉及押金、房租的退费纠纷33件,占房屋中介服务类投诉的61.1%。常是双方解除合同后,中介公司提出百般借口拒绝或拖延退还押金。如中介公司称消费者损坏了屋内的设施,将押金抵为维修费;屋内卫生脏,将押金抵为清洁费;或者以会计不在为由拖延退押金。
  同时,房屋中介服务合同中部分条款显失公平。一些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隐含了部分显失公平的条款,如规定:房屋租赁期最低为一年,若消费者中途提出退租,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违约后要赔偿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等。但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却只字未提。
  此外,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难兑现。很多消费者反映,房屋中介公司租(退)房程序不正规。如租赁合同不盖章,收款票据常是白条,公司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对消费者的口头承诺常常无法兑现等。
  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提醒说,接受房屋中介服务时建议使用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推行的《北京房屋租赁示范文本》,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交付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与居间服务的性质,居间人均应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1.如果该确认书是单纯的居间合同。那么,该确认书中的主要债权为3000元居间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于居间人并未促成房屋出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因此,在主债权(居间费用)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继续占有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2.如果该确认书兼具房屋认购与居间服务的性质,房屋的坐落、价款及付款方式均为房屋认购的约定,此定金依然应该返还。理由如下:
  (1)从房屋认购书的性质来看
  关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房屋认购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房屋认购协议作出了规定。从司法界对商品房认购书通常理解来看,房屋认购书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认购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认定双方的房屋购买确认书系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关于房屋认购的协议,双方之间所约定的也只能是在将来合理的时间内(因为该确认书没有约定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必须按照确认书所约定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价款。
  (2)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定金主要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这几种形式。在本案中,如果双方所约定的定金是担保的支付房屋价款,其性质显然属于违约定金。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对违约定金的规定,定金的作用在于对合同主债权的担保,其存在的前提是主债权成立且合法有效。虽然,在预约合同中所约定之定金,多为立约定金,即为将来订立合同所设立之担保。然而,在本案中,双方所约定定金并非为将来订立合同所设立的担保,而是对履行将来所订立合同之义务进行的担保。由于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对将来订立的合同义务并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该定金条款所担保之主债权也并未成立,定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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