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99683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租赁
文章列表

解禁“二房东”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定新亮点

2018年7月4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12月10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去年11月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比,新规定取消了“月付房租”的条款,强化了政府的职能及责任;对于经纪公司,仍然实行“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
取消“月付房租” 付款方式
在去年出台的《意见》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这一强制条款在本月新出台的规定中被予以取消。“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表示,月付房屋主要是为了避免经纪公司挪用客户租金,但租金安全管理最根本的在于通过经纪公司租赁的、客户交付的房租是否能够与业主收取房租的时间基本同步,如果能够实现客户交付房租与业主收取房租之间不存在时间差,不出现客户房租滞留现象,就可以解决房租的安全问题。
事实上,目前,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北京房屋租赁市场整体来说也是出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按月支付房租的情况已经很少,因此,新规定中取消“月付房租”,对付款方式不做硬性规定,是适应目前市场规律的举措。
房屋出租登记不收费
目前,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制度早已实行,但由于一方面居民对出租房屋进行租赁备案的意识较为淡薄,同时也为了避免缴纳税费;另一方面,强制租赁备案政策的实际操作依然存在瓶颈,因此实际的房屋租赁备案比例并不高。而在此次出台的新规定中,第二章第一条就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同时,新规定也加强了不进行房屋登记的处罚力度。去年《意见》的相关处罚只是表示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业主的警示作用是有限的;而今年的新规定则明确指出如果不登记,政府就要予以罚款。
放宽转租规定
去年出台的《意见》曾明确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旨在为了杜绝由“二房东”所引起的安全隐患;而在本月的新规定中,这一条已经改为“转租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去年的《意见》中曾规定出租房屋“楼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平房和单位用作集体宿舍以及分割出租房间或床位供人留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但在新规定中,这些面积的限定不再做具体的硬性规定。
“民宅禁商”出现松动
对于出租房屋要求“居住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是去年《意见》中最受关注的一项条款,而这也成为“民宅禁商”政策最好的依据。而此次新规定中,只是限制了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并没有完全限制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用途的使用。
对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新规定中关于“民宅禁商”的表述是与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相关联的,因此去年《意见》中的“民宅禁商”政策显然与之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099683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elzsls.com/art/view.asp?id=91866955788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毕业生租房五大建议五项注意
  • 2.解禁“二房东”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定新亮点
  • 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4.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管辖范围
  • 5.租赁合同欺诈纠纷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