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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2015年12月3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1、 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律师评析以及法院判决。

  [法律法规]

  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全文阅读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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