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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

2018年4月17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在后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
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有: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例如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依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例如以遗赠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但大多数基于合同,该合同叫做转让合同或让与合同。
2、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即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自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而应直接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总之,转让不得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不具有让与性的情况: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这通常有三种:(a)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比如因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债权;(b)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而发生的合同权利,比如演员的表演合同;(c)从权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合同一方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果该批准机关未批准,该合同转让无效。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在转让合同权利的合同成立,并且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合同权利转让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的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而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件、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应当担保其让与的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如果让与的权利存在瑕疵并因此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让与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首先,在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表现在:如果是全部转让,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如果是部分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要么按份共享债权要么连带共享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其次,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表现在:债务人在受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按照是全部转让还部分转让的具体情况,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其债务。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为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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