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9968371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婚姻动态
合同法规
交通法规
继承法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合同法规
交通法规
继承法
房产法规
权属登记
婚姻财产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
交通肇事
合同终止
合同担保
同居纠纷
文章列表
免责条款不免责
2015年12月3日
巴州资深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刘先生受伤后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等级为由拒绝理赔,而此前刘先生根本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日前,顺义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索赔请求。
刘先生起诉称,其雇主在人保顺义支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刘先生工作时左脚跟粉碎性骨折,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后者以伤残等级未达7级为由拒绝赔偿伤残赔偿金。而刘先生称,人保顺义支公司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告知其保险条款的内容,更未告知责任免除的内容。刘先生的说法得到保险中介人的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巴州资深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099683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elzsls.com/art/view.asp?id=83604725384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合同的效力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3.合同纠纷民法典时间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主合同义务是指什么意思?
4.合同不可抗力哪些情形不能免责?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关系起到哪些作用
5.哪些事项不可以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