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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互联网内容抄袭如何维权?
当公司的知识产权(如版权)被他人未经许可地复制并在互联网上传播时,这构成了对原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具体而言,首先可以尝试与侵权方直接沟通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权利人还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冲突时?
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关键在于判断哪一个权利在先取得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的商标权是基于合法注册获得,并且早于另一方的企业名称使用,则该商标持有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之,如果企业名称权是在先取得的权利,则该企业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恶意抢注、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针对互联网上的内容抄袭问题,企业不仅需要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更应该熟悉并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积极应对侵权行为,既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促进整个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