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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乐凡,上海涉外投资律师_,现执业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存续分立是设立子公司吗
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他和设立子公司是不一样的,他们之间的权限不同。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存续提交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通过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他和设立子公司是不一样的,他们之间的权限不同。
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已经享受完毕,M公司从2008年开始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12月31日,A公司对M公司吸收合并,该项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日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亿元,公允价值为1.5亿元,M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11年存续企业A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
4号公告28条规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这里的资产比例是指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还是账面价值比例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净资产账面价值比例来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金额=3000万×=3000万×28.57%=857.14
应缴企业所得税=857.14×25%÷2+×25%=642.86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来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金额=3000×=3000万×33.33%=1000
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25%÷2+×25%=625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被合并企业税收优惠之所以按照资产比例来享受,是将资产的盈利能力与税收优惠挂钩,而资产的盈利能力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与账面价值无关。因此,从理论上来看,这里的资产比例按照公允价值更为恰当。但是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尤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一般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难以取得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容易操纵,从征管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规定按照账面资产比例确定。目前,59号文件对此的界定并不清晰,鉴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在2012年仍有可能适用,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