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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乐凡,上海涉外投资律师_,现执业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权在一个公司当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资产类型,对于掌握大量股权的人其实就是掌握了相应的公司的,所以股权的转让在公司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工商股权转让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商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三、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工商股权转让怎么办理的全部内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需要优先在公司内部进行相应的消化的,所以一定要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有,具体体现在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和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权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信用的基础是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股份公司中股份转让所引起的股东变动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因此,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采取了有别于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截然不同的规则。
尽管股份自由转让是法律的基本规则,但针对特定的情形,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份转让也设置了一些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份转让只要遵循股票交付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实践中仍认可其效力。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则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2、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为了计算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以及确定盈余分派给付对象,《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名册的登记是彰显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并据此对抗公司的充分证据,倘股份发生转让但股东名册仍为变更的,股东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如实务中,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转让股份的,并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效力,只是这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得对抗股份公司。公司仍有权按照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向股东分派股利。此时,受让股份的股东因无法对抗公司,其持有的股权将无法从公司除首领股利,实践中也称此种股份为除息股。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