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投资律师

-龚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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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模型图公司法破产清算 公司债务纠纷该怎么举证

添加时间:2025年5月18日 来源: 上海涉外投资律师   http://www.kelzsls.com/

龚乐凡,上海涉外投资律师_,现执业于中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破产清算程序模型图公司法破产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识记要点:

1.一旦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就意味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之为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后果:

对债务人而言,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必须全部交与管理人支配。

对债权人而言:

1)别除权人可以行使对担保物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别除权人不参与普通债权集体清偿程序。如果担保财产未能完全清偿其债权,则未清偿部分列入普通债权,参与集体清偿程序,按照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分配顺序见上图。

3.特定概念的理解:

1)别除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别于普通债权人享有特定的请求权,"除"是指担保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但须明确也很容易混淆的一点就是别除权标的物在破产清偿程序前属于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因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实行全程化的统一管理,并尽可能地提供企业拯救的机会,而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服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2个目的。

3)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过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一般而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大于破产财产。

4)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

5)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对应的概念为共益债权。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4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110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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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债务纠纷该怎么举证

公司债务纠纷该怎么举证公司日常经营遇到债务纠纷,应当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协议情况履行的证据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接下来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情况履行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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